顶楼屋顶漏水
可以用维修资金
用这栋楼全体业主的维修资金
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可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郭某诉某物业公司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作为某小区某栋楼的顶层住户,发现楼顶漏水后,与某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沟通。
对方告知郭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以申请,为防止损害扩大,郭某可先自行垫付资金维修。
郭某遂自费对楼顶进行维修,花费9300元。之后郭某请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其维修费用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某物业公司以维修费用应动用该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由,拒绝支付。
庭审中,小区业主委员会认可该笔费用应当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将以下七种情形规定为“紧急情况”:
1.电梯故障;
2.消防设施故障;
3.屋面、外墙渗漏;
4.产权归业主的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5.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6.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本案中,郭某居住的楼栋顶楼屋顶,属于在该栋楼居住的业主共用部分。
楼顶出现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漏水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郭某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先行垫资维修且业主委员会认可该笔维修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故人民法院判决郭某垫付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申请,从该栋楼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