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赔偿
40多岁的业主梁某长期将私人物品堆放于小区负二楼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
2024年7月19日,该小区物业公司在该堆放点墙壁及物品上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载明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影响环境卫生,且存在火灾隐患,要求业主于7月23日前清理,逾期未清理视为无主物品处理。
因梁某未按期清理,同年8月18日,物业公司安排旧货回收人员上门回收。
次日,梁某发现物品遗失报警。
后物业公司将物品送至梁某指定地点,但梁某以物品存在缺失为由拒绝收货。
因双方就物品返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又将该批物品拉回旧货回收店。
梁某认为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
梁某作为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长期擅自占用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后果,已尽合理告知义务。 梁某逾期未清理,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无法联系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清理,履职正当。 因梁某报警,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回,结合现场照片及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种类与原物基本吻合。 梁某主张物品缺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现场清点固证,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其应自负举证不利后果,其拒收物品后再起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梁某主张财产损失12419元,仅提供自行手写价格表,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物品已使用存在折旧。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梁某堆放的物品均属于废旧物品,对其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 梁某擅自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旧物品,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尽告知义务,清理后亦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无不当。 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办法官表示,
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
绝非私人储物空间,
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
增加火灾风险,
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法官提醒,
切勿在楼道、楼梯间、地下室等
公共区域堆放私物,
自觉守规护公共安全。